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五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水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國家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各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八條 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十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全國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防洪、治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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